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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4 年度彰補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4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信綱 上列原告與被告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叁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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