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4年度彰補字第3號
原 告 陳信綱
上列原告與
被告恆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叁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柒萬陸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
)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幼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