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施育宗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