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勞簡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施育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鼎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 應徵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