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179號
被 告 煒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黄映蓉
訴訟代理人 黄圳杰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昇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