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字第 1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179號 被   告 煒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黄映蓉 訴訟代理人 黄圳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曄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