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字第 23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230號 原   告 遠信國際融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蔡明德 被   告 勇勁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104年3月起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國104年3月2日彰院 恭104年度司執萬字第3600號扣押移轉薪資執行命令失效止,在 債權金額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八月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給付執行 費用新台幣壹佰貳拾參元訴訟及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之範圍內 ,按月將梁雯琳應支領各項薪津債權(含薪津、獎金、津貼、補 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緣原債務人梁雯琳係被告公司之員工,被告於104年3月間收 到鈞院104年度司執癸字3600號扣押移轉薪資執行命令,命 被告自命令到達之日起,禁止債務人在所欠債務之債權金額 範圍內對被告收取,被告亦不得對該債權為其他之處分,並 命被告(即第三人)如對該命令有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 得對抗債務人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命令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詎於到期日後,被告未經合法程序向鈞 院聲明異議。經法院命被告就債務人梁雯琳每月薪津債權被 扣得債權三分之一,在新台幣(下同)14,931元,及自民國 (下同)103年8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給付執行費及程序費用,自收受移轉命令翌日 起,移轉原告領取,至清償完畢為止。惟查被告於接到鈞院 前開命令後,怠於執行對其該員工每月所被扣得之三分之一 薪資移轉原告,或未依該命令將其該員工每月之薪資其中三 分之一查扣,至損害原告之債權。原告公司既已依法院之移 轉命令取得該債權,惟被告怠於代為清償,訴請准予判決如 訴之聲明。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4年度司執癸字第360 0號執行命令、被告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任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第1項規定,視同自 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信用卡契約及債 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