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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2號 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德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阮青海(NGUYEN THANH HAI,越南國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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