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2號
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崇德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阮青海(NGUYEN THANH HAI,越南國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五
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
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