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字第 47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天泓 被   告 木村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明鳳即柯謝芯騏 被   告 柯有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0,688元,及其中新台幣87,465元自 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暨違 約金新台幣3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