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477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黃天泓
被 告 木村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謝明鳳即柯謝芯騏
被 告 柯有驊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
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90,688元,及其中新台幣87,465元自
民國105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14.6%計算之利息,
暨違
約金新台幣300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
上訴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上訴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