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50號
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崇德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陳進士即TRAN TIEN SY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元(含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
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
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