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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字第 55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小字第550號 原   告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德 訴訟代理人 王孜文 被   告 陳進士即TRAN TIEN SY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壹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六 年五月二十八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捌佰元(含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及公 示送達登報費用新臺幣貳仟捌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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