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83號
原 告 昶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姝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台灣自來
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發
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
3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60
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