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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83號 原   告 昶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姝羚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台灣自來水股份 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29 3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060 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 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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