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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字第83號 原   告 昶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姝羚 被   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邱敦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4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 該項裁定已於105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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