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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調字第 4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496號 原   告 奇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錦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文達(PHAM THANH DAT)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范文達(PHAM THANH DAT)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按當事   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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