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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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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小調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小調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成興彈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陳進士即TRAN TIEN SY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相對人之住居所,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聲請人提出之書狀, 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 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 式,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 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即陳進士即TRAN TIEN SY提起本件訴 訟,請求相對人即陳進士即TRAN TIEN SY給付聲請人新台幣 38,151元,且於起訴狀上亦未記載相對人之住所或居所,致 本件無從進行調解程序。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 補正如主文所示,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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