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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救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救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宜良 相 對 人 祐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錕鉚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5年度彰勞簡調 字第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5年度 彰勞簡調字第4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 扶助基金會雲林分會審查表、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等件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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