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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救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救字第9號 聲 請 人 李得菘 訴訟代理人 何志揚律師 相 對 人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05年度彰勞小調字 第9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105年度彰 勞小調字第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顯無勝訴 之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經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 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專用委任狀為證,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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