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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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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5號 原   告 宏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起訴狀(詳載   本件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理由等),不得援引其他文件   替代,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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