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5號
原 告 宏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東興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依法視為調解
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
起訴狀(詳載
本件請求權基礎、原因事實及理由等),不得援引其他文件
替代,並提出相關證據。
二、
裁判費新臺幣2,81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
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