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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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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5號 原   告 宏誠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東興 被   告 張銘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以下之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對於支 付命令聲明異議,依法視為起訴。而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500元後,原告尚應繳裁判費2,810元,經本院 於民國105年1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此裁定已於105年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 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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