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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1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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