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16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鴻霖鋼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承潔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宏藝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000,00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新台幣90,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