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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2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併補 正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須附抗告 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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