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06號
原 告 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
被 告 黃國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4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裁判費併補
正原告之法定
代理人,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1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須附
抗告
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