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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明 上 訴 人 陳煜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銓誼交通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4,200元,應徵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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