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5年度彰簡字第251號
原 告 慶芳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明芳
被 告 尚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宛儒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承攬報酬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捌佰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四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除減縮部分外)新台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原起訴係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8,800元,及自民國(下同)105年
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嗣原告於105
年6月8日言詞辯論以言詞
減縮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8,80
0元,及自105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
息,合於
前揭規定,先予敘明。
三、原告起訴主張其分別於104年3月10日、3月13日,與被告簽
訂邱永軒4.0kWp太陽能光電工程、王玉女4.0kWp太陽能光電
工程採購
承攬契約(下稱
系爭契約),系爭
迄約於付款辦法
及流程第3點規定:「完成台電正是躉售後一周,甲方(即
被告)應支付合約總價20%給乙方(即原告)」,四系爭迄
約均於104年11月11日完成正式躉售業務,原告於清償期後
向被告提出請款單及統一發票,定多次催告被告給付尾款,
惟被告迄今尚未給付尾款108,800元,爰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
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承攬報酬及
遲延利息。
並聲明:如主文
第1、2項所示。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其對原告就本件請求聲請獲准
核發
支付命令送達後,具狀聲明
異議略以:該項
債權債務尚
有疑義等語。
五、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台
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區營業處函、
存證信函等件為證,
被告既未到場,僅以書狀辯稱該項債務尚有疑義
云云,並未
具體載明
抗辯事由,故原告之
上開主張,應
堪認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承攬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
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
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