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4號
原 告 明耀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筱雯
被 告 崑聖製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福源
被 告 李秀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
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
簡
易訴訟程序仍
適用之,亦於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第436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0
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按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
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4年10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市
○○路○段○○○號)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