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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玉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英美即威德工業社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0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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