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豐猷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克琴等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50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