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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3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永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克琴等間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5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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