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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420號 原   告 巧鼎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財旺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被   告 陳錦慧即松峻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黃仁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1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中附表編號08,關於模具名稱「外型沖孔」之記載,應更 正為「外型下料」。 原判決中附表編號12,關於數量「1」之記載,應更正為「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對照原告所提出準備書狀附表二之記載 ,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原告之聲請,依上開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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