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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沈家興 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 為原告北五金有限公司、被告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而本 件上訴人沈家興雖為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然 沈家興個人並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沈家興竟以自 己名義提起上訴,顯非合法,且此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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