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沈家興
上列
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之
當事人
為原告北
非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而本
件上訴人沈家興雖為黑面進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然
沈家興個人並非第一審判決之當事人,上訴人沈家興竟以自
己名義提起上訴,顯非合法,且此不合法情形無從補正,應
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