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76號
原 告
非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盧怡伶
被 告 凱迪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
補正,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