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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76號 原   告 非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怡伶 被   告 凱迪精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証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 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14日以 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5 年1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 告狀繕本及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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