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文太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15,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