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字第 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字第89號 上 訴 人  新吉發米粉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之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5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上訴利益)核定為新台幣11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