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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調字第 1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32號 原   告 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42,93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5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3,750元。 二、原告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以及   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應有原告聯志造漆工業有限公司蓋章、法定代理人蓋章之起   訴狀以及繕本各1件。 四、被告黃國書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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