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永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豐猷
上列
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
相對人林綠伸、趙
克琴發
支付命令,
惟相對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5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110元
,扣除作為
訴訟費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