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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調字第 1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修理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8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永豐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豐猷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相對人林綠伸、趙 克琴發支付命令相對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2,8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扣除作為訴訟費用一部之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6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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