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
原 告 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建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
報酬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陳美云發
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000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1,49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