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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調字第 1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5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居間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193號 原   告 人人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居間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美云發支付 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15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89,000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99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 台幣1,4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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