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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調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25號 原   告 非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怡伶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迪精密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15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1,277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 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2,8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子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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