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36號
原 告 聯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智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成昌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
裁判費: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70,219元,
應補繳裁判費4,080元。
二、原告名稱:
起訴狀雖記載原告為聯航貿易有限公司,然具狀
人蓋章卻為聯航物流有限公司,究竟何者為正確?請提出
陳
報狀陳明並檢附公司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