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387號
原 告 榮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春發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楊天敏發
支付命令
(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71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85,837元,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3,090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590元
。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