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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簡調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山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人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7,08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1,110元。 二、被告彰山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戶籍   謄本),以及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被告王清吉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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