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5年度彰簡調字第45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何正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彰山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人之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補正以下事項,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7,08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是以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台
幣1,110元。
二、被告彰山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戶籍
謄本),以及該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
三、被告王清吉之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