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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5 年度彰補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彰補字第30號 原   告 龍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卓雲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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