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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勞簡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勞簡調字第2號 原   告 李侑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上田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5, 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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