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185號
原 告 隆嘉通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馬秀鳳
上列原告與
被告江昌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