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小字第485號
原 告 祥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証行
訴訟代理人 施權峰
被 告 杜文軌( DO VAN QUY,越南國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9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
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
繕本)。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