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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94號 原   告 星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甄蓁 訴訟代理人 李瓊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住所居所逾期不補正駁回其訴。 理 由 一、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名稱及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鄭錫庸,然經濟部業已對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 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 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 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被告漢高 旅行社有限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 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 限」,因此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既有欠缺 ,裁定限期命原告查明被告之全體股東後,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並按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繕本,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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