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294號
原 告 星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甄蓁
訴訟代理人 李瓊如
上列原告與
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姓名
、
住所或
居所,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
法人、其名稱及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
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
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時,雖記載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鄭錫庸,然經濟部業已對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
核准解散登記在案。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
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
解散。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查被告漢高
旅行社有限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
清算人,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
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
限」,因此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既有欠缺
,
爰裁定限期命原告查明被告之全體股東後,提出補正後之
起訴狀,並按被告法定代理人人數提出
繕本,如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