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0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簡字第294號 原   告 星錡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甄蓁 訴訟代理人 李瓊如 被   告 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莉娜       陳中文       吳建銘 兼法定代理 鄭錫庸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萬元,及其中新 臺幣伍拾萬元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 臺幣貳拾萬元自民國一○五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均週 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元由被告漢高旅行社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 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之清算人 ,在執行職務範圍內,為公司負責人;有限公司之清算,以 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 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8條 第2項、第113條準用第79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漢高旅行 社有限公司(下稱漢高公司)業已解散,經經濟部於民國10 5年5月16日以經授中字第10533638830號函解散登記在案, 而被告漢高公司並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等情,有經濟部函、 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本院查詢表等可憑。是依前揭規定, 即應以被告漢高公司前經登記現存之全體股東鄭錫庸、許莉 娜、陳中文、吳建銘共同為清算人,而為清算中漢高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 三、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張( 下稱系爭支票),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經屢次 催討仍置之不理,爰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00,000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㈡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五、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二人以上共同簽 名時,應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 條第1項、第2項、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在支票上除蓋用公司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 或蓋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 ?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 體蓋章之形式及旨趣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法院 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參照)。 六、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 由單為證,然系爭支票發票人處所蓋印章,依序為被告漢高 公司之大章、被告鄭錫庸即被告漢高公司斯時尚未解散時之 法定代理人之小章,其退票理由單並載明戶名為被告漢高公 司、法人存戶負責人姓名記載為被告鄭錫庸、組織型態為公 司戶,縱被告鄭錫庸在系爭支票上未載明代理人字樣,惟自 系爭支票發票人處全體印章形式及旨趣觀之,並揆諸一般社 會觀念,足認被告鄭錫庸個人所蓋之小章,係代理被告漢高 公司所發票,並與漢高公司共同發票甚明,自不能僅以發 票人處有蓋用被告鄭錫庸之小章,即遽認被告鄭錫庸應負共 同發票人責任。準此,系爭支票發票人被告漢高公司。從 而,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漢高公司給付系爭支票 票款共700,000元,及分別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即退票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漢高公司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於原告敗訴部分之請求 ,既為無理由而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自失所依附,應併予 駁回。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 ┌──┬──────┬───────┬─────┬──────┬─────┐ │編號│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退│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票日) │ │ ├──┼──────┼───────┼─────┼──────┼─────┤ │1 │105年5月15日│漢高旅行社有限│500,000元 │105年5月16日│AR0000000 │ │ │ │公司 │ │ │ │ ├──┼──────┼───────┼─────┼──────┼─────┤ │2 │105年5月13日│同上 │200,000元 │105年5月13日│AR0000000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