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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巨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在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被   告 陳施敬子       蘇春峰 兼上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興 被   告 蘇金江 訴訟代理人 蘇崇憲 被   告 黃錦昌       黃錦令       蘇錦猛       蘇正男       林黃玉婉       黃為國       蘇嘉泉       蘇志宏       蘇瑤忠       蘇俊嘉       蘇東城       蘇東萬       蘇俊釗       蘇俊綸 兼上七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烱偉 被   告 蘇俊明       蘇俊閣 訴訟代理人 林淑媚 被   告 蘇春錫       蘇春綜       黃明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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