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巨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在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被 告 陳施敬子
蘇春峰
兼上二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興
被 告 蘇金江
訴訟代理人 蘇崇憲
被 告 黃錦昌
黃錦令
蘇錦猛
蘇正男
林黃玉婉
黃為國
蘇嘉泉
蘇志宏
蘇瑤忠
蘇俊嘉
蘇東城
蘇東萬
蘇俊釗
蘇俊綸
兼上七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烱偉
被 告 蘇俊明
蘇俊閣
訴訟代理人 林淑媚
被 告 蘇春錫
蘇春綜
黃明勳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