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巨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金在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陳施敬子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前來
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錦令於
訴訟繫屬中死亡,其部分
繼承人
聲請拋棄繼承
,應補正其
繼承系統表、全體
繼承人之
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應陳報其
法定代理人之正
確姓名、
住居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由黃錦令之繼承人
承受訴
訟。
二、補正
本件正確
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