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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字第 3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34號 原   告 巨林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在 訴訟代理人 施廷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施敬子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前來閱卷並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錦令於訴訟繫屬中死亡,其部分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   ,應補正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應陳報其法定代理人之正   確姓名、住居所,並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請勿省略),及一併具狀是否聲明由黃錦令之繼承人承受訴   訟。 二、補正本件正確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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