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原 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紋岡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
被 告 黄勝平即欣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
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
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
合意繼續
適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6年6月30日(同月28日具狀)所提之訴狀追加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9萬3012元整
,及其中12萬7512元自
支付命令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96萬5500元自本
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
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209萬3012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第2項之範圍,
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
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
審理。
三、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