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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字第 3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49號 原   告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被   告 黄勝平即欣裕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 理 由: 一、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不 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用 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 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106年6月30日(同月28日具狀)所提之訴狀追加 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209萬3012元整 ,及其中12萬7512元自支付命令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中196萬5500元自本準備書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209萬3012元,致使訴訟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 1項、第2項之範圍,兩造復無繼續適用簡易訴訟之合意,揆 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 審理。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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