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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字第 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9,503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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