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3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永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鈞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9,503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新台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