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10號
原 告 陳遠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建富工業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60,36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770元,扣除作為
訴訟費
用一部之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尚應補繳1,270元。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