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建富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鶴原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遠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6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0,360元,應徵第二審
裁
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