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彰簡字第516號
原 告 曾國義
被 告 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聖興
被 告 吳素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素珍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
捌拾伍萬元,及自如附表一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萬元,及自如
附表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伍仟零伍拾伍元,其中新臺幣參萬捌仟玖佰
捌拾元由被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素珍連帶負擔,餘由被
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
假執行。但被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吳素珍
如以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如以新臺
幣陸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旭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旭泰
公司)所簽發、並由被告吳素珍所
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
16張,票面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3,850,000元,並
持有
旭泰公司所簽發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3張,票面金額共計600
,000元,以上總計4,450,000元,
詎原告屆期提示均遭
退票
,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爰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提起
本
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二、被告陳述
略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均為被告旭泰公司
所簽發,並由被告吳素珍在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背書,對原
告請求票款沒有意見,但因被告旭泰公司仍有其他債務,
資
力困難,無法一次償還,希望分期按月償還30,000元至50,0
00元等語。
三、原告主張
上開事實,
業據其提出支票
暨退票理由單等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
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
人向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
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發票人、承兌人
、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
第5條第1項、第126條、第133條、第144條
準用第96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票據之
法律關係,請求判如主
文第1項、第2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被告固陳稱
目前仍有其他債務,無法一次償還原告等語,
惟此並
非解免
債務之事由,礙難據此為被告有利之判斷。又被告雖稱希望
能分期償還等語,惟按判決所命之給付,其性質非長
期間不
能履行,或斟酌被告之境況,兼顧原告之利益,法院得於判
決內定相當之履行期間或命
分期給付。經原告同意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396條第1項固有明文,然被告請求分期付款
未經原告同意,且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以供本院審酌其目前
境況,是否確無法立即清償,並
適於分期給付,不符民事訴
訟法第396條第1項之要件,爰不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附表一:
┌──┬──────┬────┬───┬─────┬──────┬─────┐
│編號│
發票日 │發票人 │背書人│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息起算日) │ │
├──┼──────┼────┼───┼─────┼──────┼─────┤
│1 │106年7月21日│旭泰金屬│吳素珍│200,000元 │106年8月28日│PSA0000000│
│ │ │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 │ │ │ │ │
├──┼──────┼────┼───┼─────┼──────┼─────┤
│2 │106年7月23日│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3 │106年7月24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日 │PSA0000000│
├──┼──────┼────┼───┼─────┼──────┼─────┤
│4 │106年7月25日│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5 │106年7月26日│同上 │同上 │300,000元 │106年8月29日│PSA0000000│
├──┼──────┼────┼───┼─────┼──────┼─────┤
│6 │106年7月27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7 │106年7月30日│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8 │106年8月3日 │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9 │106年8月6日 │同上 │同上 │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
├──┼──────┼────┼───┼─────┼──────┼─────┤
│10 │106年8月8日 │同上 │同上 │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11 │106年8月13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
├──┼──────┼────┼───┼─────┼──────┼─────┤
│12 │106年8月15日│同上 │同上 │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
├──┼──────┼────┼───┼─────┼──────┼─────┤
│13 │106年8月20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14 │106年8月21日│同上 │同上 │150,000元 │106年9月11日│PSA0000000│
├──┼──────┼────┼───┼─────┼──────┼─────┤
│15 │106年8月26日│同上 │同上 │20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
├──┼──────┼────┼───┼─────┼──────┼─────┤
│16 │106年8月30日│同上 │同上 │2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
└──┴──────┴────┴───┴─────┴──────┴─────┘
附表二:
┌──┬──────┬────┬─────┬──────┬─────┐
│編號│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利│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息起算日) │ │
├──┼──────┼────┼─────┼──────┼─────┤
│1 │106年8月25日│旭泰金屬│300,000元 │106年9月11日│FF0000000 │
│ │ │股份有限│ │ │ │
│ │ │公司 │ │ │ │
├──┼──────┼────┼─────┼──────┼─────┤
│2 │106年8月25日│同上 │150,000元 │106年9月11日│LT0000000 │
├──┼──────┼────┼─────┼──────┼─────┤
│3 │106年9月13日│同上 │150,000元 │106年9月13日│FF00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