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字第561號
原 告 巨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榮聰
訴訟代理人 林瑞香
被 告 陞億隆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翰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上
午十一時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