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鄭紋岡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欣裕企業社即黃勝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27,512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