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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調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6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龍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紋岡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欣裕企業社即黃勝平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 同)127,512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3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3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8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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