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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調字第 2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鐿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芳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鈞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 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359,503元,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60元(原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應補繳 3,3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洪志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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