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彰化簡易庭 106 年度彰簡調字第 3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 原   告 奕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源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添盛、凱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