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6年度彰簡調字第317號
原 告 奕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邵源發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添盛、凱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15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
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明俊